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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
債  權  人  向陽福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穎唐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陳報請求金額25,5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4樓)。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