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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鄭丞智 
債  務  人  周張絹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思岑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彥志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思宏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彥伶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⑵新臺幣捌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⑴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