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
非債務人)
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
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