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
非債務人)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