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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債  權  人  宇盛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禹力即927藥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非債務人)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