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賴昌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債權人為〝賴昌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債權人賴昌源僅為該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74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