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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號
債  權  人  昌昇自動控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308,40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承攬報酬金額、三張發票加總金額「310,053元」未合)。
    ㈢提出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