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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