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勝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1)民國106年3月24日、(2)民國106年11月30日、(3)民國111年2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50,000元、(2)200,000元、(3)600,000元整。自借款日起,本息
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1)、(2)目前為年息百分之9.41、(3)目前為年息百分之5.68】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民國112年11月12日、(2)民國112年10月12日、(3)民國112年11月11日止,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3份。三、
放款帳戶資料3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8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0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
| | | | |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0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
| | | | |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