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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楊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1)民國106年3月24日、(2)民國106年11月30日、(3)民國111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50,000元、(2)200,000元、(3)600,000元整。自借款日起,本息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1)、(2)目前為年息百分之9.41、(3)目前為年息百分之5.68】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民國112年11月12日、(2)民國112年10月12日、(3)民國112年11月11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3份。三、
          放款帳戶資料3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646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1%
002
新臺幣
54108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41%
003
新臺幣
505790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6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646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0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
54108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0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3
新臺幣
505790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