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
債 權 人 林億成即辰億室內裝修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銘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中記載「依
兩造承攬契約第6條之約定,
相對人自應給付尾款「380,000元」,關於尾款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契約書
所載本契約所餘款項共計「參拾捌萬陸仟元」未合)
。
㈡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究為「380,000元」或「386,000元」?若為前者,並敘明金額差異之原由。
㈢提出債務人鄭銘峰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