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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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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新業宜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正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清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清龍身分證字號「B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王清龍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7)。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因狀附回執投遞記
      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