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新業宜家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清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清龍身分證字號「B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王清龍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7)。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因狀附回執投遞記
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