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游焙春
債 務 人 劉存霖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