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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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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眼界生技有限公司、林坤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查狀附民事委任狀為影印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