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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83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懷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眼界生技有限公司、林坤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之 聲請狀。(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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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