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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A01   
            A02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A01、A02應於繼承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於110年0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6,850元,而於112年01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30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0,151元,今因債務人仍未繳款,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今查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已於112年2月3日死亡,經向台中地方法院函家事庭查繼承事,查得繼承人A01聲請限定繼承事件在案(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1668號),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戶藉謄本、信用卡
          約定條款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