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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承翰即黃靜芳之繼承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靜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靜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