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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王耀德即王君泰之繼承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君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君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二、查相對人王耀德應於繼承王君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7599元整,及自民國98年5月21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三、緣被繼承人於民國92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104年9月依主管機關規範調降為15%,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四、查被繼承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59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延滯利息。被繼承人王君泰於民國101年1月15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已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自應依債權人之請求就其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