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
債 權 人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紹亭即立匠工程行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立匠工程行為黃紹亭經營之
獨資商號,營業登記址在彰化縣員林市,而其負責人黃紹亭亦設籍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債務人之
住所既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