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至峯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