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群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息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玖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息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