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羽德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石祐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玖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②新臺幣參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