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滿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2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95,376元正未給付,其中93,047元為本金;2,3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57,527元正未給付,其中56,185元為本金;1,3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142,318元正未給付,其中136,367元為本金;5,85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1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77,074元正未給付,其中74,715元為本金;2,26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93,402元正未給付,其中89,466元為本金;3,84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1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93,440元正未給付,其中89,464元為本金;3,88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26,292元正未給付,其中25,358元為本金;9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㈧債務人莊滿如於民國111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177,216元正未給付,其中171,281元為本金;5,9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
㈨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86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