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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22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鴻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陞霖太美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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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