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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鴻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天慧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陞霖太美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