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33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周定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請求金額27,900元之計算式。 ㈢陳報 違約金13,5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