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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汛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賴宜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約定支付期限為「112年8月17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