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宜汛
債 務 人 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給付剩餘工程款項,
聲請狀載明約定支付期限為民國112年8月17日,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