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 Lamborghini精品智能科技旗艦館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 Lamborghini精品智能科技旗艦館」抑或「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