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債 權 人 福詠電機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㈣提出請求金額413,280元之計算式及發票影本。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