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債 權 人 光勁科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侑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
承攬契約書影本。㈢提出具有債權人光勁科技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侑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簽章之報價單影本。(因原報價單無債權人印章,債務人僅蓋公司收發章。)」,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