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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之債權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900元」是否有誤?(
      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尚欠「新臺幣321,990元」不相符。)
    ㈣提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