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同法第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二、本件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之原因事實,係債權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積欠服務費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所載債權人及債務人除互為錯置,且亦未列前開公司為債務人,則本件債務人及其代表人究為何人尚屬不明。則如何對代表人為送達等情亦不明。雖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通知其補正兩造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債務人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到院,債權人收受後,迄今仍未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