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
吳珮慈即吳潭浪之繼承人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蕭鳳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張玉琴即吳潭浪之繼承人、吳恩廷即吳潭浪之繼承人、吳珮慈即吳潭浪之繼承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狀附工程合約書立約人為「高振營造有限公司」,
非「吳潭浪」。)。
㈡繼承相關資料
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吳潭浪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吳潭浪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