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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
債  權  人  張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慶霖、雨果餐飲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請區分對賴慶霖、雨果餐飲國際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三、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賴慶霖簽發如附表所載五張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附表五張支票付款人為「賴慶霖、雨果餐飲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付款人為銀行)
五、更正附表五張支票發票人為何人?
六、特此裁定。
七、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