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98號
債 權 人 護仕康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雯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民法第250條關於
違約金規定意旨,須
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
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
本件債權人所提之契約附件記載因自我原因,而需中途解約,提出解約一方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00元,是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0,000元部份屬違約金,經本院
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具狀補正,
惟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
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即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30,000元部分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