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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謝琮懿  



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謝琮懿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之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第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並不訊問債務人,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即頒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定有明文。法院既祇依債權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在督促程序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縱使附具證物,法院亦毋庸調查(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參照)。因此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不變更原支付命令意旨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
二、聲請更正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之違約金本金序號002「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請求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等語。
三、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當事人暨請求原因事實,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內容並無錯誤。聲請人請求更正「__」為「__」,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致與本件支付命令之意旨不符,其請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