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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
債  權  人  神田資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畯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品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資料。(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請求聲明四、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