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
債 權 人 神田資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品卉
主 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
執行名義;法院未於
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由前開法文可知,訴訟費用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係以裁判確定之翌日起算,
惟在
本案裁判尚未確定時,當事人因未能確定其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自無從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再者,支付命令於104年6月15日修法後,縱未經債務人異議而告確定時,其效力亦僅有
執行力無
既判力,自不符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適用意旨,支付命令督促費用自無再加計法定利率之利息而由一造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債權人另請求
本件督促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依
前揭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
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四
、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