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益成
債 務 人 林孟慧
債 務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貳仟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貳佰捌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