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台端於繳費前先確認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再斟酌是否繳費。)
㈡確認
本件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並
非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