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台端於繳費前先確認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再斟酌是否繳費。)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並
非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