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債 權 人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張蓁羽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付款人為「兆宸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為銀行)。
㈢陳報二張支票發票人為何?
㈣確認張蓁羽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台端係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請求,所
持有之支票為公司票,
非張蓁羽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