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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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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債  權  人  元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鈁筑即張佑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鈁筑即張佑悅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