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
債 權 人 中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0月間無故自行申請註銷
本案租賃標的建物建照執照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9,343,684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