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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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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哲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附表付款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記
    載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