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觀石林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淨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42,000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是否有記載負責人姓
    名,如有,請提出載有負責人姓名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