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負責人廖振芳之簽名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
    替)。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購買新台幣74,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