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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肆仟元,發票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受款人為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之支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13年2月19日開立之取款憑條影本所示,系爭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故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