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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天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記載負責人「陳志成」
    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變更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之英文字母究為「HK」?抑或
    「HR」?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