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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共有幾張?
二、請具狀確認附表編號3記載股票英文字母為98「NF」000530-
    4至98「NF」00538-9是否正確?(與股票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