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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台端聲請
    狀載蕭秀媛與公司商業登記不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支票是否業
    經交付移轉予聲請人)以及聲請人是否為支票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