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台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育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並敘明何謂「因前房東遺
    失」及聲請人是否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
二、請一併具狀載明發票人八人日式料理店之負責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