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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公正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 、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是
     否已交付予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聲請人是否
     為系爭支票之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